空调安装偷工减料,消费者担忧寝食难安—万维家电网
空调业素来有“三分质量、空调七分安装”之说,安装安万如果空调安装不当,偷工可能会造成噪音大、减料能耗高、消费寿命降低等一系列令人头疼的忧寝问题。2007年5月12日,食难天津的电网胡先生就因空调的安装问题找到本站投诉:“我‘五一’前在苏宁买了两台三菱空调,前两天苏宁安装工上门安装空调,空调他们直接将外机放在阳台上,安装安万未做任何的偷工加固措施,交涉多次,减料苏宁依然不承认错误。消费这样的忧寝安装实在吓人,要是食难发生什么意外责任谁来承担?” 投诉信原文如下: 2007年4月26日在苏宁购买了两台三菱空调,5月7日也就是苏宁电器空调感恩月中安装,苏宁的工作人员将70公斤的空调外机直接放在外墙的台子上,居然没有任何加固措施,而且信誓旦旦地表示,苏宁都这么安装,并且诱骗消费者写下满意的字样。 本人家住四楼,空调外机一侧紧贴着墙,一侧外延已经超出台子,开机的时还有无规律震荡真不晓得哪天自己掉下去。国家已经制定多个关于空调安装的规范,明确规定必须加固防倾倒坠落,甚至连加固的最少的螺丝涨管都有最低限制,规定多个安装检测的方法,(参见《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GB17790-1999》《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质量检验规范》)苏宁的工作人员都未履行,最可笑的是苏宁参与制订国标,真不知道苏宁标榜销售千万,有多少是这么安装的。 自5月7日至今本人多次拨打苏宁的4008365365投诉电话,苏宁对这些问题居然毫不重视,一丝承认错误道歉的举动都没有,甚至想简单加固一下敷衍了事,摆出一份讨价还价的态势,好像是消费者挑事。 苏宁作为一个上市公司,业界的巨头,不遵守国家法规,作错事不承认,讨价还价毫无诚信可言。于是本人要求退机,在众多苏宁参与制订国标的文章中反复强调空调三分质量七分安装已突出家电经销单位服务优势,作为一个消费者绝对不能容许一台新机器被两次安装,何况第一次被粗暴安装,很难相信连最起码的国标都不遵守的业界巨头再给我安装一回。 作为消费者本人5月7日以前可以说对空调毫不知情,消费了7600元之后看见70公斤的空调外机就这么放在台子上,那天掉下去真不敢想象,夜不能寐,搜索了大量的网页,终于了解大量关于空调的安装使用的知识,试问是不是每个消费者都要走这条路?对于苏宁来说有多少消费者懂得这么多,即使知道了对付对付不就得了,反正空调不会马上掉下去,过个三年五载的掉下去民法也有规定业主负责! 苏宁在每份宣传资料上都印有“至真至诚,阳光服务”“生活的电器专家”。本人也相信过,本人家庭中所购电器大部分采购于苏宁,发生这件事后本人还一度相信这是苏宁内部个别现象,然而事实是多次投诉豪无结果,苏宁的一位内部人士同情我们,问我们,“你们怎么这么文明啊”,也许吧! 投诉人要求:退货! 王博士观点: 2007年4月底,胡先生花7600元在当地苏宁电器购买了两台三菱空调。2007年5月7日,苏宁工作人员上门安装空调,并直接将空调外机放在阳台上,未做任何的加固措施。胡先生当时就心存疑虑,但苏宁工作人员信誓旦旦地表示“苏宁都是这么安装的,不会有什么问题”。胡先生出于对苏宁的信任,安心地让安装工离开了。 然而,事情并不像胡先生想象中那么简单,使用空调后,胡先生能明显感觉到室外机无规律地震荡,他非常担心,“我家住在四楼,要是万一空调外机掉下去砸到人怎么办?”胡先生赶紧上网查询空调的安装资料,这才发现原来苏宁竟是如此的不负责任、偷工减料!胡先生立马联系苏宁客服,交涉多次,但对方没有丝毫的歉意,仅同意重新安装空调。胡先生对苏宁的服务和安装水平非常担心,强烈要求退机。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虽然胡先生家的空调已超过了7天包退期,不过参考以上多条规定,我们希望苏宁方面引起高度重视,赶紧联系胡先生,妥善解决此事。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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